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9-03-2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按照前述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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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 (谷秀娟) (朱 岩)
2019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