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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1-2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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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
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例会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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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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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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