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1-2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新集团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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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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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选定
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选定媒体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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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
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
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监
管动态,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行业动态,通过适
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为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三)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负责相关栏目内
容的更新。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或路演。
(五)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见面会、一对一沟通或现场参观。
(六)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邮
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七)搜集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的公司信息、投资者所
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
案的搜集管理工作。
(九)与下列机构和个人保持经常联系,形成良好的沟通或合作
关系,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
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财经媒体;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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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
(十)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的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
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
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
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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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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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
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
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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