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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1-2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
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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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
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以下几方面意见以书面议案形式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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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
准确,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分为例会和临时
会议。例会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其他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公司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出任的委员不能出席时,必须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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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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