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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接待和推广制度2020-11-2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4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4


第五章 附   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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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新集团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
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
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
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
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合法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能造
成的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
推广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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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
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
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
和推广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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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说
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
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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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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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
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包括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
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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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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