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内部审计制度2020-11-2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 5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 6
第六章 审计报告 ......................................... 7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7
第八章 罚 则 ........................................... 8
第九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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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北新集团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公司、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以及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
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
督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对公司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
财务部门,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可根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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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要,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
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
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
(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
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资产、采购、生产、营销、财务等公司内部
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造价、采购、应收账款、项目建设、资产、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各类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开展的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
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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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五)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
馈。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
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七)对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
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定期审计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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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六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相应职责,其拥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
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
相关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
董事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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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检查中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审计部在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时,从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工作步
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阶
段。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七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三)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通过审核、观察、询
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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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对整改
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六)审计部对已审结的项目应当进行后续跟踪,督促检查被审
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
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报告的内
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
则的情形,内部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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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
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分为永久
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
具之日起,至少保存八年。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
落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
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
计人员,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
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
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给予
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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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或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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