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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内部审计制度2020-11-2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 5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 6


第六章 审计报告 ......................................... 7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7


第八章 罚   则 ........................................... 8


第九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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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北新集团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公司、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以及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

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

督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对公司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

财务部门,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可根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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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需要,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

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

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

(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

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任中审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资产、采购、生产、营销、财务等公司内部

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造价、采购、应收账款、项目建设、资产、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各类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开展的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

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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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五)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

馈。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

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七)对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

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定期审计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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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六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相应职责,其拥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

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

相关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

董事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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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检查中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审计部在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时,从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工作步

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阶

段。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七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三)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通过审核、观察、询

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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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对整改

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六)审计部对已审结的项目应当进行后续跟踪,督促检查被审

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

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报告的内

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

则的情形,内部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

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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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

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分为永久

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

具之日起,至少保存八年。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

落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

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

计人员,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

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

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给予

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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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或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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