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内部控制制度2021-07-09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于2021年7月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2021年7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的和原则 .............................. 2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4
第四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4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 4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 5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 6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 8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 9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 9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和披露 ....................... 14
第六章 附 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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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
施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
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一)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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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活
动和部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
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
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有利
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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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
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
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
责。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
引,以及公司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围绕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和内控体系评价小组,对公司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配套指引之《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负责协调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
内控体系评价小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配套指引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应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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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
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
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
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设立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
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
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
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
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不断地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
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不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审计部门及内控体系评价小组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
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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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及其他因素的基
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
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
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
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
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
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统计表等;
(六)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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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有关规定,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
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
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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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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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
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应认
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
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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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
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及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
的,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高
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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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资金动态。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
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公司应为每个募集投资项目指定具体负
责部门,由其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
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
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三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
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
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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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尽快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
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重
大投资事项的规定行使审批权限。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
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指定投资发展部、技术发展建设部,分别负责
对公司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
对措施和处置方案)并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必备支撑材料,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
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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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对衍生产品的投资规
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
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明确重
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
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及人员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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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
司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规范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
化,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并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内控评价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逐级
开展”的原则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控体系评价小组应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通过检查监督发
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
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控体系评价小组如在检查监
督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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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
当的改进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及缺陷
认定标准将内控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类。重
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
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
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
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结合公司规模、行
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定性标准如下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任何一个评定指标达到相应比例即判定为该缺
陷等级):
缺陷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对已公布的财务
报告做出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更正、注册会计师发
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 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重大缺陷
产总额/营业收入的 1%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
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编制财务报表工作的会计
人员不具备应有素质。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 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
收入的 0.5%≤错报金额<合 问题、反舞弊程序和控制问题、非常规或非系统性
重要缺陷
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 交易的内部控制问题、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
入的 1% 制问题。
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
一般缺陷
产总额/营业收入的 0.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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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
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
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
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序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
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
缺陷。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
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如下:
缺陷 定性标准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层级缺乏科学决策程序
重大缺陷 本年度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项
在中央媒体或全国性媒体上负面新闻频现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未执行规范的科学决策程序
重要缺陷 本年度发生严重违反地方法规的事项
在地方媒体上负面新闻频现
一般缺陷 低于重要缺陷产生风险的缺陷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
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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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
有效性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
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之一。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
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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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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