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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2021-12-23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1-
077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拟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东贾同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北新建材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
及向市场减持。
      本股份转让计划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一、 本计划概述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于2021年12
月22日收到公司大股东贾同春先生的《告知函》,因家庭资产规划
需要,贾同春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400万股(含本数)
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0.237%)给广发资管申鑫
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鑫利24号),并拟与申鑫利
24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申鑫利24号为贾同春先生委托广发证
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
贾同春先生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
      本股份转让系持股5%以上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
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贾同春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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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前,贾同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
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共计持有北新建材86,072,976股股票,
占 北 新 建 材 总 股 本 的 5.094% , 其 中 , 贾 同 春 先 生 持 有 北 新 建 材
80,072,976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4.739%;广发资管申鑫利
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北新建材6,000,000股股票,占北新建材
总股本的0.355%。本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后,贾同春先生持有北新建
材76,072,976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4.503%,广发资管申鑫
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北新建材6,000,000股股票,占北新建
材总股本的0.355%,贾同春先生届时的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
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北新建材4,000,000股股票,占北新建材
总股本的0.237%,贾同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
例仍为86,072,976股,占总股本的5.094%。
     二、本转让计划主要内容
     1. 转让原因:家庭资产规划。

     2. 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 转让对象:贾同春先生届时的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2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 转让价格:根据转让实施时市场价格确定。

     5. 拟转让股份来源:参与2016年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所取得的北新建材股票,该等股份目前的性质为无限售流
通股。
     6. 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1年12月23

日至2022年6月2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 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400万股(含本数)北新建材股票

(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0.237%)。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
                                      2
相应调整。
    三、其他相关事项
    1.贾同春先生将根据家庭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
本股份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
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贾同春先生本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北新建材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数量和表决权未发生变化,
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4.申鑫利24号通过本股份转让计划受让的北新建材股票将与贾同
春先生的持股合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北新建材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会对北新建材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北新建材将持续关注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新建材股东贾同春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3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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