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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2022-08-23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2-061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北新建材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及
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
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本股份转让计划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一、 本计划概述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于2022年
8月22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的《告知函》,
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贾同春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
600万股(含本数)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
0.355%)给广发资管申鑫利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
鑫利23号),并拟与申鑫利23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申鑫利
23号为贾同春先生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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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贾同春先生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
委托人和受益人。

     本股份转让系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及其一致行
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持股5%
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
发生变化。

     本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前,贾同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
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共计持有北新建材86,072,976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
的5.094%,其中,贾同春先生持有北新建材76,072,976股股票,
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4.503%;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 划 持 有 北 新 建 材 6,000,000 股 股 票 , 占 北 新 建 材 总 股 本 的
0.355%;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北新建材
4,000,000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237%。本股份转让计
划实施后,贾同春先生持有北新建材70,072,976股股票,占北新
建材总股本的4.147%,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
有北新建材6,000,000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355%,广
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北新建材4,000,000股
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0.237%,广发资管申鑫利23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持有北新建材6,000,000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
的0.355%;贾同春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仍
为86,072,976股,占总股本的5.094%。

     二、本转让计划主要内容

     1. 转让原因:家庭资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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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 转让对象:贾同春先生届时的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

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 转让价格:根据转让实施时市场价格确定。

    5. 拟转让股份来源:参与2016年北新建材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所取得的北新建材股票,该等股份目前的性质为
无限售流通股。

    6. 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2022年8月

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 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600万股(含本数)北新建材

股票(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0.355%)。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
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三、其他相关事项

    1.贾同春先生将根据家庭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
计划。本股份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
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贾同春先生本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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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北新建材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
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数量
和表决权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4.申鑫利23号通过本股份转让计划受让的北新建材股票将与
贾同春先生及其他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北新建材控制权发生变
化,不会对北新建材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北新建材将持续关注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贾同春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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