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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制度2023-04-13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本制度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4 月 1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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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专业资质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时,公

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立董事规则》中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

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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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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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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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上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对于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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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被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制度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

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

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

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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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予以撤换:

   (一)连续三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三次不发表独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

与事实不符;

   (三)出现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而隐瞒不报。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是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情形的除外。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

 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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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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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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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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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及保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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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上应当保证安排合

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

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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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循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工作档案的随时调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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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合理行使职权时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所需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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