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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7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及评价
第四章 监督及罚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审计机构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需遵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前聘请审计机
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
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信誉,深刻领会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最近五年没有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因存
在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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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承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和经验,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
    (四)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及评价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
聘审计机构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审计机构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归档保存;

    (二)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审计机构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聘审计机构决议后,公司与选聘的审计机构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
    第七条 受聘的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专业守则。
    第八条 在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支付审
计费用。
    第九条 在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开展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的评
价工作,充分考虑审计机构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的合理性、审计计划编制质量、重要
审计程序执行质量、重大会计问题审计情况、与相关各方沟通情况以及落实监管部门
要求情况等,综合评价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谨慎做出
续聘或改聘审计机构的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做出改聘决议的,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公司应改聘审计机构。
    第十条 公司改聘审计机构时,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罚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
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罚情
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受聘的审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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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所承担的审计项目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监管部门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在拟选聘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
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审计机构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审计机构的
陈述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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