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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2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2-05-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之 2022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财务顾问”)接受委
 托,担任北大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管理”、“收购人”)
 收购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北大医药公告收
 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2年2月23日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
 止)。2022年4月29日,北大医药披露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结合上述2022年第
 一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中金公司出具了2022年第一季度(从2022年2月23日至
 2022年3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
 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北大医药提供,收购人与北
 大医药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
 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2021 年 6 月 2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
破 13 号之五)依法批准《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后续股权过户后,北大医疗管理将合计
持有北大医药 240,685,209 股股份,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 40.38%,成为北大医药的
控股股东,新方正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方正集团”)、中国平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将成为北大医药的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股份:“(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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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收购有助于社会和金融市场稳定,保障中小股东
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次收购原则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北大医药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站刊发了《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北大医药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北大
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

   3、北大医药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北大医疗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被申请合并重整的公告》。

   4、北大医药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法院裁定对北大方
正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

   5、北大医药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
公司管理人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6、北大医药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6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及 2021
年 7 月 6 日在深交所网站分别刊发了《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7、北大医药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收购报告书摘要》《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8、北大医药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收购报告书》《北京安
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9、北大医药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
限公司重整进展暨新方正注册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10、北大医药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股权投资获得批准暨重整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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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北大医药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在深交所网站刊发了《收购报告书》《收购报
告书摘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本次收购相关的标的资产尚未完成过户,正在办理过户
手续。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本次股权变动尚未完成过户登
记手续。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与本
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收购人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
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的说明》《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及《关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说明》。

    根据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后续股权过户后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平安人
寿。平安人寿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
于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的说明》《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及《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平安人寿控股股东平安集团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规范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平安人寿及其控股
股东平安集团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相关后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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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明确提出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
整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
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
划。若今后明确提出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
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
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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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
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计划落实情况良好。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北大医药的股东权利。北大医药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等要求规范运作,
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
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 2022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海锋                        蔡 毅



                     芦昭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