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泰合健康 公告编号:2017-010 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4 月 12 日下午 2: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2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1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 1168 号科研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裁王仁果先生 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 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总股本 431,021,374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表股 份 95,260,4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78,554,3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3%;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706,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14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通过此报告。 2、《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14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通过此报告。 3、《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 年预算 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14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此报告。 4、《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14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此预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1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31%;反对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14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1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3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 6、《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14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通过此报告及其摘要。 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1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3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 7、《关于公司与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77,923,973 股和王安全先生所持 21,551,128 股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经投票表决:同意 17,21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17,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31%;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1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 8、《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王仁果,获得 98,180,0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3.0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20,256,1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6.84%。 (2)胡远洋,获得 91,531,4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3,607,5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9%。 (3)黄学,获得 91,531,4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3,607,5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9%。 (4)单喆慜,获得 91,531,4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3,607,5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9%。 (5)黄顺来,获得 91,531,4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3,607,5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9%。 3 (6)叶静,获得 91,531,4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3,607,5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9%。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仁果先生、胡远洋先生、黄学先生、单喆慜女士、黄 顺来先生、叶静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吴越,获得 92,63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4,715,6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8%。 (2)刘志强,获得 92,63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4,715,6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8%。 (3)黄益建,获得 92,63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4,715,6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吴越先生、刘志强先生、黄益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1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1)盛芙蓉,获得 92,63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4,715,6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8%。 (2)蒲嘉春,获得 92,639,5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 14,715,60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8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盛芙蓉女士、蒲嘉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苗丁律师和李一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4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