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报废处理部分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作为成都泰合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报废处理部分 固定资产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客观、谨慎、认真的原则,对公司报废处理部分固定资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报废处理部分固定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吴越、刘志强、黄益建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