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的原则,经查阅有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同时,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毛道维、周友苏、黄益建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