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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21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内部治理文件的要求,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事前意见:
    一、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
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
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
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
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远泓生物”),远泓生物是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
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远泓
生物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合法、合规,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
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