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Add:19th Floor unit 1 building NO.2Bloomingtonsquare NO.99 Kam CDH west a street Profit road section.Chengdu.China 电话/Tel:86 28 86026463 传真/Fax:86 28 86026664 网址 http://www. Scsdlawyer.Com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蜀鼎律见字第 18 号 致: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华神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蜀 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登载于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6 日登载于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二)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7.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和 2021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刊登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的主体、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 容。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1 年 3 月 1 日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成都高新区(西区)蜀新大道 1168 号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和网络报名股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222,959】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6,360,564】股的【25.5083】%,其中中小投 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73,56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42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47,436,81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05】%;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86,14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7】%。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主持,并对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2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根据《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对本次表决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3、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 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5.1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85,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234%;反对 4,821,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68%;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36,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954%;反对 4,821,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010%;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5%。 5.2 逐一表决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5.21 表决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40,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058%;反对 4,304,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05%;弃权 5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2,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013%;反对 4,304,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483%;弃权 5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04%。 5.2.2 表决通过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54,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366%;反对 4,164,0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34%;弃权 673,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36,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954%;反对 4,164,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091%;弃权 673,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54%。 5.2.3 表决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49,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071%;反对 4,409,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00%;弃权 5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31,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935%;反对 4,409,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4502%;弃权 5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63%。 5.2.4 表决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661,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976%;反对 4,464,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92%;弃权 665,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3,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7413%;反对 4,464,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147%;弃权 665,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40%。 5.2.5 表决通过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54,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366%;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64%;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36,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954%;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570%;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2.6 表决通过限售期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54,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366%;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64%;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36,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954%;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570%;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2.7 表决通过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同意 40,976,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838%;反对 4,134,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92%;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58,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397%;反对 4,134,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128%;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2.8 表决通过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78,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258%;反对 3,932,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872%;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0,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1915%;反对 3,932,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610%;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2.9 表决通过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54,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366%;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64%;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36,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954%;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570%;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2.10 表决通过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49,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071%;反对 4,261,31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59%;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31,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935%;反对 4,261,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589%;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3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849,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071%;反对 4,401,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30%;弃权 5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31,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935%;反对 4,401,9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981%;弃权 5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84%。 5.4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280,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565%;反对 4,261,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04%;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31,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935%;反对 4,261,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589%;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5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819,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188%;反对 4,156,21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35%;弃权 5,247,57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69,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974%;反对 4,156,2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570%;弃权 5,247,575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456%。 5.6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972,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163%;反对 4,134,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98%;弃权 5,115,87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23,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212%;反对 4,134,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128%;弃权 5,115,875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660%。 5.7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704,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62%;反对 3,790,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07%;弃权 728,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5,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251%;反对 3,790,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128%;弃权 728,0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21%。 5.8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同意 40,96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503%;反对 4,149,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6%;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374%;反对 4,149,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151%;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9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96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503%;反对 4,149,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6%;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374%;反对 4,149,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7151%;弃权 680,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75%。 5.10 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2,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274%;反对 4,290,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90%;弃权 5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374%;反对 4,290,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543%;弃权 5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84%。 5.11 表决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同意 148,772,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50%;反对 3,009,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42%;弃权 5,441,04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66,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2,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626%;反对 3,009,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997%;弃权 5,441,049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66,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377%。 经本所律师见证,以上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 且表决通过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成都华 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SICHUAN SUIT DYNASTY LAW FIRM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 99 号布鲁明顿广场 2 幢 1 单元 19 层 邮编:610041 电话: 028-86026463 传真:028-8602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