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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神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9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一、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需求。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总体审计需要,也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证

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

意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3、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

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

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我们认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4、关于核销长期挂账款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款项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公允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同意本次核销长期挂帐款项。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薪酬方案合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

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

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

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2018 修订)》(财会【2018】35 号)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精细化管理需要,

对公司租赁准则以及产品成本核算分摊标准进行相应变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

金流量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