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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神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6-09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1 年 6 月 8 日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应重新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
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
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
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利益。董事会
秘书因工作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
到依法执行,否则,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