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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神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9-03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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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受监事会委托,可以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文件,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情况的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并可对董

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尽职尽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和股东、员工的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非法收入;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信息披露法规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机

密。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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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公司监事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公司资料,公司各部门应按其要求提供并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

阻挠。

    第九条     任期内监事未切实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

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追究其责任;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其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届期满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监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改选监事以填补其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在任职期内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届期满,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离职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未完全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一名。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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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专项检查的结

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年度监事会会议应出具监事会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

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
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4
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

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

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 10%以

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 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

示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议事应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通

知。

       监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二日前发出通知。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通过电话、专人送出、邮件(含电子邮件)

发出、传真、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监事本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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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有委托人的

亲笔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投资、资产抵押、处置、担保、吸收合并等事项

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

会;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公司股东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准备一套书面的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议题或事项

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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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

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

担责任。

    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位监事或代理人只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可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经参会监事签字后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

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将一个完

整年度的监事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暨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整理成册,统一交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妥善保管出席或列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不相一致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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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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