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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7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议案,现基于独立立
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
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
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
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公司而言,业绩
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
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
较好的激励作用。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
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
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
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