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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神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3 年 1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蜀新大道 1168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明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公司总股份 628,573,564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308,7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1854%。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431,281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17.72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77,47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45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77,4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57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77,4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57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199,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1544%;反对 2,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6821%;反对 2,1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31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177,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1354%;反对 2,1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6,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9280%;反对 2,1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4.061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华均、洪于群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