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化工: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公司的法律意见2011-11-18
法律意见书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正天合书字(2011)第 249 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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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正天合书字(2011)第 249 号
致: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甘肃电投”、“申请人”)的委托,指派赵荣春、赵文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甘肃电投因收购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化工”)所涉申请豁免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称《收购办法》);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5、《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6、《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
件》;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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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甘肃电投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本次国有法人股无
偿划转以及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法人股
划转各方主体资格证明、有关国有法人股划转的协议、授权文件与批准文件)进行了查
验,并听取了协议各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甘肃电投出具的
意见、说明或其他文件进行认定。
4、本所律师已得到甘肃电投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甘肃电投和其他有关单位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对此次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进行法律
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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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甘肃电投
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为甘肃电投。
(一)甘肃电投的基本情况
甘肃电投成立于 1988 年 5 月 23 日,现持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00010000302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 36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
宁平,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16 号,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
主营全省性重点产业领域或重点发展项目开发经营,全省电源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投
融资、控股、建设、管理。
经核查,甘肃电投已通过 2010 年度工商年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电投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甘肃电投的股权控制结构
甘肃电投的出资人为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
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甘肃省国资委
100%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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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甘肃电投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甘肃电投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电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国有独资企业,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
进行本次收购并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本次收购的内容
本次收购前,甘肃电投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西北化工的股份。
2011 年 11 月 8 日,甘肃电投与西北油漆厂签订了《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根据
该协议,西北油漆厂将其持有的西北化工 7,422.19 万股国有股权,占西北化工总股本的
39.27%,无偿划转至甘肃电投。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甘肃电投将持有西北化工 7,422.19
万股股份,占西北化工已发行股份的 39.27%,甘肃电投将成为西北化工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申请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
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
出要约”。
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就本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申请以简易程序豁免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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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划转双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1 年 10 月 24 日,甘肃电投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同意无偿划入西
北油漆厂持有的西北化工 7,422.19 万股国有股权,占西北化工总股本的 39.27%。
2、2011 年 11 月 8 日,西北油漆厂召开厂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向甘肃电投无
偿划转持有的西北化工 7,422.19 万股国有股权。
(二)甘肃省国资委的批准程序
2011 年 11 月 14 日,甘肃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将西北油漆厂持有的西北永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的批复》(甘国资发产
〔2011〕337 号),批准本次股权划转。
(三)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的核准。
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西北油漆厂合法持有西北化工 7,422.19 万股国有股权,占西北化工总股本的
39.27%。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划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
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所述,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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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股权划转的核准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准后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2011 年 9 月 22 日,西北化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上发布《西北
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2011 年 11 月 17 日,西北化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及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西
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权划转的相关
情况及收购方甘肃电投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申请
人尚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甘肃电投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查验以及甘肃电投的自查报告并经甘肃电投承诺保证,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电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系亲属在西北化工停牌之日前六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西北化工股票、泄漏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西北化工的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情形,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具备进行本次收购并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在
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股权划转的核准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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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存在法律障碍。甘肃电投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可
以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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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豁免履
行要约收购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的签字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赵荣春:
赵荣春: 赵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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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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