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银股字[2012]第 001-2 号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一二年六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银股字[2012]第 001-2 号 致: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西北化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天银股字[2012]第 001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西 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12]第 001-1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120371 号)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2、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 3、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西北化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实、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3-1 一、请申请人专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说明是否符合借壳 上市的资质。如不符合,请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调整,并说明该调整是否构成 重大调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西北油漆厂将持有的西北化工 39.27%股权经甘肃省国 资委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无偿划转至甘肃电投;甘肃电投以所持的目标公司 股权与西北化工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由西北化 工向甘肃电投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置出资产经甘肃省国资委批准后无偿划转予 永新集团,由永新集团承接。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国浩专审字 [2011]704A561 号《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水电资产 2009 年度、2010 年度、 2011 年 1-10 月份模拟财务报表之审计报告》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1]京会兴审字第 4-350 号《审计报告》,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基 准日(2011 年 10 月 31 日),西北化工向甘肃电投购买的资产总额达到西北化 工 201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100%以上,构成《重 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 (1) 经西北化工 2012 年 6 月 2 日董事会及甘肃电投 2012 年 5 月 28 日总 经理办公会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注入资产中的甘肃西兴能 源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甘肃双冠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国投甘肃小 三峡发电有限公司 32.57%股权全部由甘肃电投划转至本次注入资产目标公司之 一的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注入资产由甘肃电投持有的 8 家目标公司 股权变更为甘肃电投持有的 5 家目标公司股权,分别为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 任公司 100%的股权、甘肃电投洮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甘肃电 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的股权、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90%的股权、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6.62%的股权。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 ○1 2012 年 5 月 28 日,甘肃电投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批准了股权划转 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2012 年 6 月 2 日,西北化工召开董事会,审议 批准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的议案》、 《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书>的议案》。2012 年 6 月 2 日,甘肃电投 与西北化工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及《盈利预测 1-3-2 补偿补充协议书》。 ○2 2012 年 5 月 28 日, 甘肃西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双冠水电投资有 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甘肃电投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划转至甘肃电投大容电力 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5 月 31 日,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 同意甘肃电投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划转至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3 2012 年 5 月 31 日,甘肃电投与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4 2012 年 6 月 11 日,甘肃省国资委甘国资发产权[2012]157 号《关于甘肃 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将持有的部分子企业股权划转全资子公司甘肃电投大容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批复》同意前述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甘肃省国资委甘国 资改组函[2012]50 号《关于确认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有关 调整事项的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进行确认。 ○5 甘肃西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双冠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及国投甘肃小 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已分别办理了甘肃电投持有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甘肃电投 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 后,交易对象、标的资产总额、标的资产净额以及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交易作价 均没有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借壳上市资质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5 家目标 公司均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甘肃电投控制下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上述目标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甘肃电投已出具了《甘肃电投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及《甘肃电投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内容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甘肃电投 将保证西北化工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以及资产独立、完 整,而且本次重组完成后,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 尽量减少西北化工及控 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本次重 组完成后,将在合适的时机将所拥有的风电及太阳能等清洁发电能源资产全部注 3 入上市公司。该等承诺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资质。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构成借壳上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本次重大资产 重符合借壳上市的资质。 二、鉴于标的资产尚有部分公司尚未取得或正在续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和取 水许可证,请申请人说明上述业务资质的计划和进展,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风 险;并请说明不能办理上述资质时,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措施。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避免措施的切实可行性发表意见。 1、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 甘肃电投拟置入西北化工的目标公司中,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甘肃电投大容神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杂木河神树 水电站、甘肃双冠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瓶河水电站为在建项目,尚未取得电 力业务许可证。甘肃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出具说明:“上述 三家公司在上述电站竣工验收或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后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 规定》(电监会 9 号令)向我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材料时,我会将按《电力业 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审查后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在建水电站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存在不能办 理的风险。甘肃电投承诺:若上述公司届时无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此造成的 损失和风险由甘肃电投承担;因此给西北化工造成损失的,甘肃电投将以现金方 式补足。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可行。 2、取水许可证 甘肃电投拟置入西北化工目标公司中,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换发手续已完成,并已取 得下述取水许可证: 序号 证书编号 登记名称 有效期 取水(国黄黑河)字 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1 [2012]第 20001 责任公司 年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取水(国黄黑河)字 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2 [2012]第 20002 责任公司 年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取水(甘水资源)字 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电有 2012 年 5 月 24 日至 2017 3 [2012]第 A30230098 限责任公司 年 5 月 23 日 4 甘肃电投大容神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杂木河神树水电站、甘肃双冠水电 投资有限公司宝瓶河水电站为在建项目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甘肃电投出具了说 明如下:将在上述两个在建水电站蓄水验收后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甘肃电投大容神树水电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双冠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不能办理上述两个在建水 电站取水许可证的风险。甘肃电投承诺:若上述公司届时无法取得取水许可证,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甘肃电投承担;因此给西北化工造成损失的,甘肃电投 将以现金方式补足。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可行。 三、请申请人说明在建项目的现有许可情况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实行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的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 甘肃电投拟置入西北化工的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白龙江 橙子沟水电站、甘肃电投大容神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杂木河神树水电站、甘 肃双冠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瓶河水电站为在建项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水资源管理意见》”)规定了实行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等。 前述在建项目现有许可情况符合《水资源管理意见》的规定情况如下: 1、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 (1)水资源论证 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的水资源论证已由甘肃省水利厅甘水函发[2009]9 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意见的函》予以批复同意。 (2)水土保持方案 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以为甘水 利水保发[2009]149 号《关于白龙江干流橙子沟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的批复》予以批复同意。 (3)防洪评价报告 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的防洪评价报告由黄委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于 2011 年 12 月以编号为水文证甲字第 280802 号《防洪评价报告》予以批复同意。 (4)取水许可证 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已取得证书编号为取水(甘水资源)字[2011]第 00089 5 号取水许可证。 2、宝瓶河水电站 (1)水资源论证 宝瓶河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甘肃省水利厅以甘水函发[2008]84 号《甘 肃省水利厅关于张掖黑河宝瓶河水电站工程水利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 函》予以批复同意。 (2)水土保持方案 宝瓶河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由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于 2009 年 3 月 3 日 以编号为甘水利水保发[2009]19 号《关于甘肃张掖黑河宝瓶河水电站工程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予以批复同意。 (3)宝瓶河水电站的防洪评价报告正在编制中,目前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3、杂木河神树水电站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杂木河神树水电站规划装机容量为 40 兆 瓦,甘肃电投大容神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该水电站的水资源论证、 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起草、编制等工作并将在蓄水验收后申请取水许 可证。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上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甘肃电投的在建项目 中,甘肃电投大容橙子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白龙江橙子沟水电站现有许可情况符 合《水资源管理意见》的相关规定;甘肃双冠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瓶河水电 站已取得的水资源论证批复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符合《水资源管理意见》的相关 规定,其防洪评价报告取得水利部门的批准不存在法律障碍;甘肃电投大容神树 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杂木河神树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 报告取得水利部门的批准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请申请人说明西兴能源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金额和期 限,是否存在不能履约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2005 年 12 月 5 日,西兴能源与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NO062906202000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自 2005 年 12 月 5 日至 2007 年 12 月 5 日期间,在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 债务的最高余额 9,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2020 年 12 月 5 日,担保 物为西兴能源的证号为祈土国用(2005)第 181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祈土国用 6 (2005)第 181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大坝等水电工程设施。2007 年 8 月 29 日, 西兴能源与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NO62906200700000182《最高额 抵押合同》,为其自 2007 年 8 月 2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9 日期间,在中国农业银 行张掖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 11,900 万元提供 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2020 年 12 月 5 日,担保物为西兴能源在建工程即大坝、 引水洞等工程设施。 根据西兴能源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兴能源根据前 述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自 2005 年 12 月起至 2008 年 10 月向 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累计借款 200,000,000 元人民币,该等借款的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12 月 5 日,已还款金额为 80,000,000 元人民,未还款金额为 120,000,000 元人民币。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2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国浩审字 [2012]704A547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西兴能源资产为 933,947,857.81 元、净资产为 275,601,530.322 元、净利润为 35,345,088.87 元。2011 年度西兴能源营业收入为 130,767,562.72 元。西兴能源具有良好的偿 债能力。 根据上述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西兴能源财务状况良好,借 款合同履行正常,西兴能源与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不存在履约风险。 五、请申请人说明非因舟曲泥石流灾害导致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 办理权属证书的进展,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存在不能办理完毕的风险,有无相应 的兜底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1、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甘肃电投拟置入西北化工的 目标公司中,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就位于兰 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川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签订了《兰州市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甘让 A 兰[2011]59 号),甘肃电投炳灵水 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序号 土地权证编号 取得方式 证载用途 面积(㎡) 1 兰国用(2012)第 X1038 号 出让 工业用地 39365.4 2 兰国用(2012)第 X1039 号 出让 工业用地 3183.9 2、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下述房屋产权证: 序 建筑面积/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位置 号 容积(㎡) 1 兰房权证(西固区)字 河口电站 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村 1706.86 7 第 256497 号 控制中心 兰房权证(西固区)字 河口办公生活基地 2 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村 4339.86 第 256499 号 1#公寓楼 3、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下述房屋产权证: 建筑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位置 面积/容积 (㎡)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1 一级露天库房 191.52 第 105197 号 首发电站 16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厂前区食堂、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2 515.37 第 105199 号 餐厅 首发电站 8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3 厂前区浴室 163.63 第 105200 号 首发电站 7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4 临时建筑 72.72 第 105201 号 首发电站 9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5 临时建筑 169.96 第 105202 号 首发电站 10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6 临时建筑 11.87 第 105203 号 首发电站 12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7 临时建筑 28.64 第 105204 号 首发电站 11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8 厂前区招待所 243.27 第 105205 号 首发电站 17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厂前区材料备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9 320.58 第 105206 号 品库 首发电站 14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10 厂前区锅炉房 52.24 第 105207 号 首发电站 6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11 临时建筑 139.77 第 105208 号 首发电站 18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12 临时建筑 87.59 第 105209 号 首发电站 5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厂前区材料备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13 222.94 第 105210 号 品库 首发电站 15 幢 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 厂前区材料备 甘州区甘浚镇黑河出山口莺落峡龙 14 268.47 第 105211 号 品库 首发电站 13 幢 合计: 2488.57 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的房产证所记载房屋面积比 《法律意见书》所述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多出 535.62m2。根据甘肃电投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现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时将价值 8 已经摊销完毕、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存在价值的 6 间临时建筑房屋也办理了房产 证(包括张掖房权证甘州区字第 105201 号、第 105202 号、第 105203 号、第 105204 号、第 105208 号、第 105209 号,面积共计 510.55m2);其余的面积差异是由于 之前入账时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房管局测量面积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的。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因舟曲 泥石流灾害导致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书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不存在不能办毕的风险。 六、请申请人说明小三峡水电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从表决权及管理层安排 方面,说明未来上市公司对小三峡水电的控制力。请申请人说明小三峡水电的分 红条款及最近三年的分红情况。请申请人结合上述问题说明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独立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1、未来上市公司对小三峡水电的控制力 (1)小三峡水电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 小三峡水电除甘肃电投以外的其他股东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称为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电力”)及甘肃明珠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股份”)。国投电力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886,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75 号,法定代表人为胡刚,注册资本为 234,510.2751 万元。国投电力控股股东为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明珠股份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28 日,住所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708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鸿雁,注册资本为 35652 万元,实收资本为 35652 万元,公 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电力除尘器、金 属结构件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金属材料(不含贵 金属)、建筑材料、矿产品(不含特定矿产品)的批发零售。 (2)表决权及管理层安排 小三峡水电三家股东国投电力、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明珠股份 分别持有 60.45%、32.57%、6.98%的股权。小三峡水电《章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时,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对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议时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三峡水电《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 9 过;对拟定公司增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董 事会五分之四以上的董事通过。根据小三峡水电《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甘肃电投推荐 2 名且其中 1 名为副董事长。 根据上述小三峡水电各股东持股比例、小三峡水电章程对于股东会与董事会 表决权的规定及小三峡水电董事会的构成情况,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大容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小三峡水电能够实施重要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上市公 司对于小三峡水电能够实施重要影响。 2、小三峡水电分红条款及最近三年的分红情况 小三峡水电《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每年将均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 配利润,且分配利润的比例均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的 85%。可分配利润是指本公 司上一年度剩余未分配的利润与本年度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 所余利润之和。公司利润每年分配两次。第一次为上半年实现利润的预分;第二 次为公司的财务决算后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根据小三峡水电提供的资料及本所 律师核查,2009 年至 2011 年,甘肃电投收到小三峡水电现金分红分别为 60,419,631.14 元、57,814,263.75 元及 59,955,478.00 元 ,其确认的小三峡 水电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53,930,533.21 元,73,525,375.02 元及 76,274,586.70 元,近三年现金分红占甘肃电投实现的投资收益的 87.46%。 3、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独立性 就上市公司的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甘肃电投出具说明如下:小三峡水电的 盈利情况良好,未来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为良好的收益和现金分红;本次交易注 入资产除小三峡水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兴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由于水电站建成较久,也有较好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注入资产除小三 峡水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 他水电公司由于大多数水电站新近建成或在建,盈利能力尚未体现,但根据水电 站建设的经验及实际情况,该等水电站的盈利能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提 高,未来将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收益和回报;因此,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 力不存在依赖小三峡水电的情况,具有独立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的说明符 合实际情况,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依赖小三峡水电的情况,具有 独立性。 七、请申请人说明石门坪公司 2006 年 12 月增资是否履行了验资程序。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就标的资产历次增资程序的合规性发表结论意见,并说明 10 标的资产历次权益变动是否取得了国资部门的必要审批。 1、关于石门坪公司 2006 年 12 月增资验资情况 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2006 年 12 月 10 日,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137,750 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当时股东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缴 1,282,650 元、张金宝以现金认缴 689,100 元、郝兴以现金认缴 166,000 元。2007 年 12 月 29 日,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兰正验字(2007)9 号《验资报告》,对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 实收情况予以审验。 根据上述事实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投大容石门坪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2,137,750 元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 2、标的资产历次增资程序的合规性及标的资产历次权益变动是否取得国资 部门必要审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为甘肃电投持有的 5 家目标公司股权:甘肃电 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甘肃电投洮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的股权、甘肃电投九甸峡 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0%的股权、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6.62% 的股权。 (1)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3 月 18 日,成立时的 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人民币,兰州审计事务所以编号为兰审事验字(1996)第 139 号《验资报告》对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予以审验。1999 年 1 月,甘肃电投大容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1200 万元,兰州市第二会计师 事务所以编号为兰二会验字(1999)第 24 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 审验。2005 年 1 月,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 增加为 1,852.8 万元,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号北中天恒兰验字 (2005)01 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05 年 11 月,甘肃电投 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3,352.8 万元,北京中天 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为中天恒兰验字(2006)5 号《验资报告》 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06 年 5 月,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8,800 万元,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号 为兰正验字(2007)1 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07 年 5 月, 11 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14,000 万元, 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号为兰正验字(2007)8 号《验资报告》对 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08 年 5 月,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25,860 万元,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号 为兰正验字(2009)4 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10 年 3 月, 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30,860 万元, 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号为兰正验字(2010)10 号《验资报告》 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11 年 4 月,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为 38,860 万元,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 号为兰正验字(2011)14 号《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 (2)甘肃电投洮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成立 时的注册资本为 13078 万元,甘肃临洮民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临民会 事验字(2003)21 号《验资报告》。2008 年 5 月,甘肃电投洮河水电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 31,740 万元,甘肃民生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甘民会验字(2008)012 号《验资报告》及甘民会验字〔2010〕047 号《验 资报告》。2011 年 7 月甘肃电投洮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 资本变更为 35,600 万元,甘肃正达会计师事务所以编号甘正会验(2011)90 号 《验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予以审验。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国浩报字[2011]704A197 号《验资复核报告》,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甘肃电投洮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3)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成 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100 万元,兰州合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编号兰合高会 验字(2003)第 041 号《验资报告》对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予以审验。2008 年 3 月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3,100 万 元增至 60,000 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由认缴增资的股东分三期缴纳,分期缴 纳的注册资本分别由甘肃中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甘中一验字(2008)第 008 号《验资报告》、甘肃民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甘民会验字(2010) 048 号《验资报告》、甘肃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甘正会验(2011)91 号《验 资报告》。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国浩报字 [2011]704A195 号《验资复核报告》,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甘肃电投九甸峡 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4)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3 日,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由股东分期缴纳;对于股东分期缴纳的出资, 12 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兰正验字(2004)第 008 号、兰正验字(2007) 3 号、兰正验字(2008)10 号、兰正验字(2009)7 号的《验资报告》。2009 年 4 月 13 日,甘肃电投炳灵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 至 46,000 万元,由股东分期缴纳;对于股东分期缴纳的出资,兰州正邦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兰正验字(2010)3 号《验资报告》、兰正验字(2011)15 号《验资报告》。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国浩报 字[2011]704A193 号《验资复核报告》,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甘肃电投炳灵 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5)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8 年,成立时的注册资 本为 7200 万元,张掖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编号为张市注会字(1998)32 号《验 资报告》予以审验。2000 年 8 月,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7200 万元变更为 8000 万元,张掖金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验资报告》予以审验。2003 年 12 月,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变更为 23600 万元,张掖市金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为张会验(2004)74 号《验资报告》及张会验字(2005)178 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出 具的国浩报字[2011]704A194 号《验资复核报告》,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甘 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甘肃电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5 家目标 公司历次增资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目标 公司历次增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甘肃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水电公司遵守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说明》:“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及其所属水电公司在涉及 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变更、资产评估及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形时,遵守国 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必要时取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相应的批准”。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家目标公司及甘肃 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的历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国资部门的必要审 批已由甘肃省国资委予以确认。 八、请申请人说明甘肃电投下属子公司甘肃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 业务,与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甘肃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时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13 为 62000000001743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1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云祥,注册资本为 500,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403,2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实施甘肃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煤 电一体化;承担省政府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根据甘肃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甘肃省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为煤炭开采,其目前尚处于煤矿勘测阶段, 其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认为,甘肃能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与上市公司未来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请申请人说明本次重组完成后,甘肃电投将其发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有无甘肃电投的相应承诺。甘肃电投的承诺与重组报告书披露是否一致。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甘肃电投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甘肃电投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曾口头承诺:本次重组顺利完成之后,将在合适的时机 将甘肃电投所属的其他发电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经核查,甘肃电投上述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与重组报告书的披露一致。 鉴于宏观政策及火电资产亏损严重的经营状况,甘肃电投出具了《甘肃电投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甘肃电投承诺,此次重组顺利完成之后,在未 来 5 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 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经核查,甘肃电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与本次修订后 的重组报告书一致。 十、请申请人说明对未来上市公司的调整计划、未来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 员是否具备任职资质,是否具备管理上市公司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本市场相关 知识。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变更为水力发电业务。甘肃 电投承诺:此次重组顺利完成之后,将在合适的时机将所拥有的风电及太阳能发 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西北化工将成为一家以清洁能源为主 要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中介机构对甘肃电投相关人员进行了证券市场知 识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辅导培训。根据甘肃电投的说明,甘肃电投拟通 过履行法定程序对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拟 选取具备任职资格且参加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进行的辅导培训的有关 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而保证未来上市公司的董事 14 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具备管理上市公司所需的专业能 力和资本市场相关知识。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李 强: 刘文艳: 二○一二年 月 日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