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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18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回复交易所

对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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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条 发行完成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

公告。

                    第二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十一条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具备上市流通条件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上市流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告。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

间由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并约定。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格式和

编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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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一季度经营业绩发生净利

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时间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截止时间之

前。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经过审计)。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

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作出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有关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或经营产生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列

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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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

列关联交易: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

列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及情形: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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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购股份;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九)股权激励;

    (十)破产;

    (十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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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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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除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外,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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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各部门;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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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

责人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直接责任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证券部,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

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报告制度,教育下属人

员明确和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单位业务情

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范围

内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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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责

任,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证券部,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的通畅,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及时将信息披露的联络人名单报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编制并提交相关资

料;

    (二)证券部负责汇总其他部门编制的相关资料,提交定期报告初稿;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

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五)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临时报告披露前应根据信息来源、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文稿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披露。董事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签发

时,由副董事长签发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后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确保将信息

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决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或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10
工作。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相关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在通报董事会秘

书后,于当日或次日前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公司证券部准备

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或联络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

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

    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

文档应保持一致。

    (三)内部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信息披露相关材料的报送或核实需经其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报送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报送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

其授权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公司相关责任人或联络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

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审核程序相关文件(包括内部审核确认单及

附件资料),由报送部门和公司证券部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完成披露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内部通报。内部通报范围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以及公司在媒体

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执行以上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和通报流程。

    第五十条 除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程序外,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11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因发生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公司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12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股份的报告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避

免违法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13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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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

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主

任、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组织制定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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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

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和审核程序记录,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归档保存。

    上述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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