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总经理工作细则(2013年6月)2013-06-18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3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的行为,提高总经理的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职责,
促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个人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数额较大的。
(五)被证券监管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六)国家公务员。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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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
权限内作出的对外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四)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总
经理的职责和任务,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
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
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的
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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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要求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根据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可指定总经理办公会议
其他成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外,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也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就各自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
保护、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并邀请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总经理工作会
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 1 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 1 天向总经理
工作部申报,由总经理工作部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 3 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整理成会议
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
进行管理。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按季度向董事会、监事会
提供财务报告,汇报当期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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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六)公司重要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出
现不可抗力事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接受董事、监事的质询,
并解答问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公司承担勤勉和诚实管理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权为自己谋取
私利。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超越职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规
定。
(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其个人不得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六)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本公司的商
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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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获悉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的各种内部文件、非公开信息、决策、决定。总经理应对商业秘密予以保
密。除可对公司因其自身业务需要而聘用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它中介机构
以及债权人披露其应知晓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总经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商业秘密。总经理在被解聘后,在其掌握的保密信息保密时效内,仍须遵守本
条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总经理不受第二十五条的规限:
(一)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二)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总经理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的损害负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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