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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18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2013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等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

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

银行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

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各子公司开展理财产品业务须报经

公司按本规定相应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展。

                       第二章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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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达到上述标准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公司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在达到上述标准之前除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六条 公司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计划在提交第五条

所规定的审批机构审批前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

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产品业务计划并提交公司资金管理委员

会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跟踪到期投

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按规定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

    公司总经理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内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核。

    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对达到第五条所

规定标准的相关理财业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

素选择理财产品,制定理财产品业务计划并提交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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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财产品业务计划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根据金额大小、按

照第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内审

部。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全程

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

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内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

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发

布之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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