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6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或甘肃电投”)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文艳、张慧颖出席股份公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分别刊登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15 年 5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分别刊登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14:30 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区北滨河东路 69 号甘肃投资集团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宁平
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5
日9:30—11:30,13:00—至15:00;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7,384,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6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607,384,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8 日。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
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
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 1 至 8 项议案是普通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通过。上述议案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
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07,384,1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4,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文艳:



    袁学良:                                            张慧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