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3-08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电投 公告编号:2016-15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70 号文《关于核准甘肃电投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302,675,586 股新股。本次新发行股份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7.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9,999,541.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和公司自行支付的
中介费用人民币 42,999,990.8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6,999,550.18
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6]62040002 号),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甘肃分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州分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甘肃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21060115018010080259 ,截至 2016 年 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919,199,550.18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酒汇风电 100%股权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8010154500004537,截至 2016 年 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85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 A 区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投资
建设高台县 50MWp 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规则、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开户
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子文、张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西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