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6-03-31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62040003 号),并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
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资金往来情况详见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6】62040003 号)。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二、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
下简称“现金分红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等法规规定,我们认为: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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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我们
认为,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
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
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总
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客观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对《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检查了公司拟续聘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等相关资
料,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聘用符合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结合了公司固定资产运行状况及国内水利水电工程
实际使用年限,参考了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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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相关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材料,我们认
为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且具备该职务的胜任能力。
2、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七、对《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关联交
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以政府定价为依据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关
联交易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毛鹏茜、赵近元、万红波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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