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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29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电投         公告编号:2016-34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0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2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 1,809,999,541.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 1,766,999,550.18

元。根据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的安排,并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8.5 亿元对全资子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汇风

电”)进行增资,并由酒汇风电将资金拨付给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鼎新风电”)及甘肃高台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

台汇能”)用于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 A 区 200MW 项目和高台县 50MWp 光伏发电项

目建设。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酒汇风电、鼎新风电、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

司安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安北”)、高台汇能(以下合称“公司”)和保荐

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酒汇风电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4801 0154 5000 04615,截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8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 A 区 200MW 风力发

电项目、投资建设高台县 50MWp 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鼎新风电已
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801 0154 5000 04631,截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 A 区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鼎新安北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

专户,账号为 4801 0154 5000 04623,截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 A 区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高台汇能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募专户,账号为 4801 0154

5000 04607,截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

设高台县 50MWp 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规则、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开户

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子文、张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西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