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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8月)2019-08-09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

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

续期限内,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须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以

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

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

司的人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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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

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

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本制度所规定信息披露事项同时需

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的,其披露时间不早于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披露的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

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

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

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

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第九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按时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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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并且上述

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绿色债券,在绿色债券存续期间,除上述定期披露内容外,

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和环境效益等内容,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公司聘请具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具体

绿色项目的进展及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并按年出具评估认证报

告,并向市场披露年度评估认证报告。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

以消除;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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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

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

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

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

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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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

更公告,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

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

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

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

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变更原因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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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

息,但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予

以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相应的更正、补充或澄清

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指定的与交易商协会联络的部门,协调和

组织本制度项下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配合主承销商按时披露发债相关

文件,负责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

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

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

披露。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人等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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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

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求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

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

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章 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

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同时及时关注媒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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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

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

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

息应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

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

露程序。

    第四十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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