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8-28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9)第 457 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雁园路 601 号甘肃商会厦 14-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正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ZHENG          TIAN           HE     LAW FIRM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商会大厦 14-15 层     邮编(ZIP)730030
   ADD:14-15/F,Lanzhou,Real Estate Building. No,601 Yanyuan road
                      Lanzhou Gansu Province
           电话 (TEL)86-931-4607222         传真(FAX)86-931-8456612
                       电子邮件 (E-MAIL):gsth@163.com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9)第 457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根据贵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登载的《甘肃

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

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

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

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有流程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蒲培文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26 日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


                                      2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4 名,所持股份

850,835,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80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1 名,所持股份 850,331,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439%;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 名,所持股份 503,3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37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指定魏秋丽、吴春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股东通过。


                                     3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850,779,80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

反对 55,24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表决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情况:同意 448,08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89.0249%;

反对 55,24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51%;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经办律师:

                   魏秋丽                吴   春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荣春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