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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3-28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基于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情况,合理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未来三年内,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本规划中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合并范围

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现金支

出事项。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2020-2022 年度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

结合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拟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监督

    (一)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

应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一)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二)在回报规划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等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须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三)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

和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调整股东回报规划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