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12-31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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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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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0201229-37-00002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登载的《甘
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
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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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4:3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据此,贵公司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
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刘万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股份
852,307,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689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1 名,所持股份 850,331,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43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股份 1,975,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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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审议《关于引进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暨实施债转股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赵文通律师和魏秋丽律师对审议事项的投
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50,738,10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
反对 1,568,9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1%;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406,380 股,占参
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20.5733%;反对 1,568,900 股,占参加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79.426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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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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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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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张 磊
承办律师:
赵文通
承办律师:
魏秋丽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