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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2021-08-11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2013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披露信息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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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回复交易所

对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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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发行完成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后公告。

                   第二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十二条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具备上市流通条件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上市流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公告。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作出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专项说明的

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

间由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并约定。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格式

和编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3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一季度经营业绩发生净利

润为负值、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

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所

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或申请豁免披露。业绩预告时间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截止时间之前。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经过审计)。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标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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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列

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

列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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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下

列达到深交所规定披露标准的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及情形: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九)股权激励;

   (十)破产;

   (十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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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8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除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外,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9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10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除承担

本制度对应的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外,还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在接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和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建

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

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一)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总经理与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2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总经理或指

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五)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

责人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直接责任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

部,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

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报告程序,

教育下属人员明确和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

单位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范

围内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并指定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作

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的通畅,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及时将信息披露的联络人名单报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监管规定要求,经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协商后确定定

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应根据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部报送相关资料。各
                                   13
部门、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应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并经经办人、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审计(如需要),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相关财务资料。

    (四)证券部负责汇总其他部门编制的相关资料,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五)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分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全体董事、

监事审阅;

    (七)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节规定应当立即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公

司业务部门应于事项发生当日填写《信息披露申请表》并编制相关材料后提交至

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申请表》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签字

后报送至证券部,相关材料应按照深交所相关格式要求编制。

    (二)证券部根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信息披露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编制

临时报告文稿。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披露。董事长因出差等原因

无法签发时,董事会秘书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汇报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披

露。

                        第六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章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相关监管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14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有或发现本制度第三

章、第四节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及事件情形的。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拟发生本制度第三章、

第四节第二十一条所述交易事项的。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拟发生本制度第三章、

第四节第二十二条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

    (五)本条第(二)至第(四)款所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

决议的;

    2、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3、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

    4、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5、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6、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

过户的;

    7、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项。

    第五十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

款、第(六)款所述事项的,各公司、各部门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将信

息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如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判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应履行本制度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程

序,并可根据信息来源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书面报告。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易事项的,应按


                                    15
照公司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公司运营考核管理部负责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公司财务与资产管

理部负责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等交易事项。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按照相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公司运营考核管理部负责

具体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完成披露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内部通报。内部通报范围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以及公司在媒体

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执行以上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和通报流程。

    第五十三条    除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程序外,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16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因发生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公司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股份的报告与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避免

违法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17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辞职后原定任期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18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

                         第九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

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
                                    19
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主

任、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组织制定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

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换算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和审核程序记录,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部整理并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

度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
                                    20
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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