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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年3月)2022-03-31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以下内容,因增加或删除部分条款,相应条款依

   次顺延或变更。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第四条
       ……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的,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构并说明原因。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告;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出前,召集股东持
比例不得低于10%。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 公司3%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通知。                                   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 当在年度 股东大
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为公司所在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指定的地点。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会的,视为出席。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通讯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明网络或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以及表决程序。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股东大会网络或通讯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董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董
会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此关联交易事项的内 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此关联交易事项的
容和所涉及的关联方股东进行说明,如果该 内容和所涉及的关联方股东进行说明,如
关联方参加了股东大会,则应说明对此事项 果该关联方参加了股东大会,则应说明对
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股东不参加该事项的表 此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股东不参加该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效表决总数。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明。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的股份总数。
(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
一以上通过。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 以 上 有 表 决 权股 份 的 股 东或 者 依 照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的 提 案 发 表以 下 意 见 之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同、反对或弃权。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权的1/2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面通知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 会决议应 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详细内容。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容。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法规的无效。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
                                            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
定,并由董事会拟定修订稿,修订稿报股东             删除

大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