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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电投: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办法2022-05-26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决议是指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

董事会决策后上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以下统称“董事会决议”);且适

用于其他与董事会相关的执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督办是指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通过决议的执行

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

       第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的部门,负责

与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

       各承办单位自董事会决议后,应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

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

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决议执行时的条件与做出决议时的条件

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反

馈。

       第六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重大事项及时

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董事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承办单位应进行解释。董事

会认为必要时,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由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监事会负责,

或授权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

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事会专项检查督办。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重大决策和关键

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但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发现

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项检查督办。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可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订的方案、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检查,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四)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检查督办。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

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及性质,可采取连续性

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连续性跟踪检查的重点是承办决议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运

作,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总经理、决议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谈

话并做出解释,并将督查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需连续性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情况;

    (二)深化改革任务执行落实情况;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对内及对外的投资完成情况及进度;

    (五)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

    (六)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及惩戒执行情况;

    (八)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工作完成情况;

    (九)其他需要连续性跟踪检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按计划

执行,执行中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总经理、决议的承办单

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并作出解释,并于执行阶段或相关事项完成时以专

题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融资事项、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的

完成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

证券)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

案的执行情况;子公司设立运营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管人员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做出的薪酬管理相关决议执行情况等分配决议执行情况;

    (八)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董事会决议聘请或更换公司服务中介机构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专项跟踪检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督办的方式主要是由决议的承办职能部门、子公司根据工作

制度及本办法规定,按照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检查要求,向证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的材料和数据,检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决议

承办单位的有关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二条   董事会通过信息反馈、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决议落实情况后,根

据情况可分别组织董事、监事及承办单位相关人员召开现场检查会,就决议落实

事项进展中的重大、复杂或疑难问题进行汇报、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公司各承办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的报送

工作,并保证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

    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定期对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配合完

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向公司总经理通报。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和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关于董事会决

议落实的情况报告。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

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应安排公司经理层向外部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具体工作需要,

可以安排外部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年度

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如董事会、监事会要求,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可将检查督办

情况整理汇总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