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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原刚玉: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9-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915 第 026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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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 0915 第 0261 号


致: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受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刚玉”或“公司”)聘请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太原刚玉二
○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
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太原刚玉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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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5日14:30在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浙
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由公司董事长杜建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5:00至2015年9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9月8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192,813,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4,486,764股的43.3789%。股东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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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86,764股的0.04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2人,代表股份
4,82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3人,代表股份1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49%。本次会议
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92,890,855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0股,弃权122,000股。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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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文财,得票数为192,813,458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1票,占本
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7%。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天高,得票数为192,813,460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3票,占本
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8%。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厉宝平,得票数为192,813,459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2票,占本
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8%。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晓华,得票数为193,277,856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373%。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5,293,609票,占
本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699%。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姚湘盛,得票数为192,813,458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1票,占本
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7%。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魏中华,得票数为192,813,458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1票,占本
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7%。

     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岳祥,得票数为192,813,457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0票,占本次
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7%。

     独立董事候选人辛茂荀,得票数为192,813,461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4票,占本次
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8%。

     独立董事候选人钱娟萍,得票数为192,813,461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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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4票,占本次
参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8%。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监事候选人厉国平,得票数为192,813,458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1票,占本次参与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7%。

     监事候选人王力,得票数为192,813,460票,占本次本次参与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6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4,829,213票,占本次参与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8%。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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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曹广琦:




                                                  201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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