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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原刚玉: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03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太原刚玉        公告编号:2016-14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减少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

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晓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公司表决权的
股份数189,717,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8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8,837,5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8,478,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16%;反对票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8,761,2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6%;反对票

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4%;

弃权票0股。
    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8,478,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16%;反对票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8,761,2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6%;反对票

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4%;
弃权票0股。

    议案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8,478,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16%;反对票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8,761,2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6%;反对票

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4%;

弃权票0股。

    议案四: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公司闲置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98,478,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16%;反对票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票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8,761,2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6%;反对票

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4%;

弃权票0股。

    公司已于2016年1月15日披露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指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中 国证 券报》、《证券 时报》 和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张晓明律师现场见证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