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823 第 026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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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823 第 0268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
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
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
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
开,并于2016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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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
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3
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2
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年8月15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449,89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42%。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22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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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0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10人,代表股份22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
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50,11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9%;反
对9,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60%;反对9,50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0,11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9%;反
对9,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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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60%;反对9,50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50,111,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9%;反
对9,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60%;反对9,5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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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贺 维:
赵力峰: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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