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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913 第 029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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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6]字 0913 第 0293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英洛华二○一六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2016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公告后,公司
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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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理财投资权限的议案》
中授权董事长的决策权限,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6
年8月3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补充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内容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3日14:30在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浙
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6
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及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449,893,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42%。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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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均具有相应资格,符
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22,20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5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9人,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代表股份22,20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2%。本次会议
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补充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下述公司2016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理财投资权限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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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议案一:《关于下述公司2016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25,481,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812%;反对400
股,弃权184,1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2,015,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9%;反对400股,弃权184,100股。

       议案二: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理财投资权限的议案》,同意471,90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0股,弃权184,1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一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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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赵力峰:




                                           贺   维: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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