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19-016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减少、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8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至3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8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 司 办 公 楼 一 号 会 议 室( 浙 江 省 东 阳 市 横 店 电 子 产 业 园 区 工 业 大 道 196号 )。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 1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6,105,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42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2,371,1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 项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2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075,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0%;反对 40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585,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17%;反对 401,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3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本项议案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446,427,575 股)、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 13,494,272 股)、东阳市恒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 12,101,801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116,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34%;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 项议案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446,427,575 股)、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 4 股份数 13,494,272 股)、东阳市恒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 12,101,801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116,6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34%;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464,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83%;反对 1,012,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1,974,50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85%;反对 1,012,85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提案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8,14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3%;反对 3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650,56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44%;反对 336,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此外,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分别提交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贺维律师现场见证并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