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206 第 0030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206 第 0030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英洛华二○二○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核验。由于受我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无法现场参会,
通过视频方式及其他辅助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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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公司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延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3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号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
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3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2月3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为
450,42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307%。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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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为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2020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关于2020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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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49,463,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853%;反
对960,755股,弃权6,3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反对960,755股,弃权6,30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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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赵力峰:
2020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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