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407 第 0128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0407 第 0128 号 致: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英洛华二○一九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英洛华二○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 开 , 并 于 2020 年 3月 13 日 在《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 》 和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7日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号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 店电子产业园区工业大道196号),由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0年4月7日 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7 日0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3月31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为 456,813,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46%。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为1,3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2、《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3、《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4、《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458,049,3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28%;反 对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7,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96,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58%;反对117,000股,弃 权7,500股。 6、《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7,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5,700股,弃权 7,500股。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457,956,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26%;反 对2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58%;弃权7,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03,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18%;反对209,700股,弃 权7,500股。 8、《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340,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34%;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46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11、《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8,160,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71%;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3,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07,75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0股,弃权13,20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在本次会议上作出 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贺 维: 赵力峰: 2020 年 4 月 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