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24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0-05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减少、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 投票 的具 体 时间 为2020 年7 月23 日上 午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7月23日9:15-15:0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 司 办 公 楼 一 号 会 议 室 ( 浙 江 省 东 阳 市 横 店
电 子 产 业 园 区 工 业 大 道196 号 ) 。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厉宝平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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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780,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271%;
参加 本次 股东 大会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共2 人, 代表 公司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
5,982,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
案:
提案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监事个人简历附后),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葛向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 459,469,442
股;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649,335 股。
葛向全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提案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63,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943,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63,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943,341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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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63,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943,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提案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63,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943,34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
披 露 媒 体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维律师、赵力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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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葛向全先生,1974 年 4 月出生,MPAcc、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
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会计)硕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上海高级金融
学院 EMBA 硕士,曾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助理;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资本管理中心
总监,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葛向全先生未持有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
失信惩戒对象;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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