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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07-24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
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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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锁定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前
一交易日,锁定解除时间不得早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后一
交易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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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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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选择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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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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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
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等股东权利的,应按有关实
施办法办理。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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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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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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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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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
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山西
监管局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
会山西监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1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中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