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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4-24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

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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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和由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

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

务报告;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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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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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取得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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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介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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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
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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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获悉内幕信息人员应在第一时间
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
面文件,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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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本制度第八条所涉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总部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对外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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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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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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