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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4-24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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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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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3
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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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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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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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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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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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上述披露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披露标

准的,适用上述标准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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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报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部门、本子公司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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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四条   信息知情相关人员不得在信息披露前将有关信息

刊登在公司内部报刊或其它公开文件资料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

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西


                                 12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接待,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保管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

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

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

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


                             13
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

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经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西证监局。




                                14
                      第二节    经理层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经理层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

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子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

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

签名认可。



                       第三节   董事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15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

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

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

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节   监事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

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

的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


                                16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节   其他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

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

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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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其中之一

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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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遵守《公司内幕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

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联系方式以对外公告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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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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