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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洛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7-09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1-026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厉宝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28)。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修改后的 《公司独 立董事 工作制 度》详 见公司 指定信息 披露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修改后的 《公司关 联交易 决策制 度》详 见公司 指定信息 披露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
件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修改后的 《公司股 东大会 议事规 则》详 见公司 指定信息 披露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
三);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0)。


                                   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3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变更注册地址,并根据
  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范围的登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 准,首 次 发 行的 普通 股总数 为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5500 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太原双
员会批准,于 1997 年 7 月 21 日首次向社 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其 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
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东山煤矿)发行 6915 万股和 3085 万股,
购的内资股为 5500 万股,于 1997 年 8 月 于 1997 年 7 月 21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股为 5500 万股,于 1997 年 8 月 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太原市新晋祠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
147 号 14 层 1411 号                       店镇工业大道 196 号 1 号楼
    邮政编码:030024                           邮政编码:322118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                         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稀土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
永磁材料与制品、电机、齿轮箱的生产、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4
销售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服务;电动代步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稀土功能材料销售;
车、电动轮椅;工业阀门、铸件、新能源 新材料技术研发;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
汽车领域用高压控制盒、继电器的生产、 料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销售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服务;进出口:
                                           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
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
                                           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务(仅限子公司)(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非公路休闲车
经营活动)。                               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
                                           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
                                           残疾人座车制造;残疾人座车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由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中国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分
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5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 15500 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
                                                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
                                                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 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 6915 万股
通股总数为 15500 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 和 3085 万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 44.61%和 19.91%。1997 年 5 月 28 日,太
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 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
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 6915 万股 轮厂)将其属下刚玉公司、自动化立体仓
和 3085 万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库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 8704.09 万元,折
44.61%和 19.91%。                               为国有法人股 6915 万股入股本公司;太
                                                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
                                                煤矿)将其属下热电厂的部分经营性净资
                                                产 3882.22 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 3085
                                                万股入股本公司。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133,684,103 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横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店 集 团 控股 有 限公 司 持 有 446,427,575 1,133,684,10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9.38%。

       第二十四条 公司 在下列 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 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 照本章 程第二 十四 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规 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本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单笔担保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人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召集人 根据需要在股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通过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或深圳证券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息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
                                       8
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
按网络投票系统 服务机构 的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                                             ......
       (二)与公司或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本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
       第七十条 股东大 会召开 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会议。

       第 七 十一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第 七 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
       (二)会议 主持人 以及出 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10 年。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会说明其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
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票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事项未主动说明
                                                  9
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 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股东的表决情况。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况并回避表决。有相关事实明确证明关联
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 股东应予以回避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如 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股份总数。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 九 十八 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董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任时间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
      ......
                                                            董事可以由总 经理 或者其他 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七) 决定因 本章程 第二 十四条第                    (七)决定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 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司股份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10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
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采取书面、电子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采取专人送达、
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
议召开三日以前接到通知。紧急情况下, 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接到通知。紧急
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 董事会 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的任免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 监的任免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第(六)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作 等事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本章程 第一百 零三条 第二 款关于董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 条第二款关 于董
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二十年。
                                                 于 10 年。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方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
式进行。                                         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
方式进行。                                       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上位法修改简
  化相关条款、删除意思重复条款等,核心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
定的情形;                                  情形;
    ……                                        ……




                                       13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 二 十 七 条 股 东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 会 秘 书 负责 , 会 议记 录 应 记载 以 下 内 事 会 秘书 负 责, 会议 记 录应 记载 以 下 内
容:                                              容:
      ……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政法规的无效。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增加、删除、修改条款而致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
  生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此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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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第四条 公司 董事长 由董 事会以全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
惩事项;                                  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 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 方式为: 采取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
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 开三日以前。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限制。                                    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第二十 四条 董事长 不能 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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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第三十 六条 董事会 应当 对会议所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
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此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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